秦菊香律师

2015年6月25日蔡先生和陈女士登记结婚,双方结婚声明书登记本人婚姻状况均为“未婚”。但婚后仅8天,陈女士就以外出就医为由离家,自此双方鲜有联系。2016年1月,蔡先生偶然得知陈女士长期居住在天津市塘沽一小区内,且与他人早就登记结婚,于是一怒之下将陈女士起诉至法院,希望宣告双方婚姻无效。蔡先生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天津日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分析,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蔡先生的诉请。法院认为,《婚姻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现蔡先生提交的证据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均,能够证明陈女士先与案外人王某登记结婚。在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女士又与蔡先生登记结婚,已构成重婚。《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因此蔡先生主张其与陈女士的婚姻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同时,陈女士因还涉嫌构成重婚罪,将会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

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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