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导读 ]

在2014年3月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到欺诈时的赔偿从“退一赔一”增加到“退一赔三”。在实际消费者维权的过程中,也帮助了不少消费者成功维权,但是面对商家来说,也会有不少具有争议的情况发生。

文/全联汽车商会

近日,备受关注的湖南省衡阳市首例对汽车销售行业存在消费欺诈作出“退一赔三”的判决迎来戏剧性反转,省高院依法改判,驳回原告廖某“退一赔三”申请,同时需原告退还已支付的52万余元钱款。

一审二审“退一赔三”

2015年2月13日,廖某与动力快车公司签订《常宁市动力快车汽车销售合同》,购买一辆白色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的福特牌福克斯轿车,价格为13.19万元。在签订购车合同当日,缴纳了订车款3万余元。动力快车公司遂向长安福特汽车有限公司在衡阳的唯一授权经销商天禧公司联系提车事宜,但当时天禧公司也没有廖某车型现货,进而又从福特授权的邵阳市宝迪汽车销售公司购进。

提车时,廖某在进行检查后,签署了《新车交车确认单》,确认了车辆“外观完好无损”。

在两个多月后,汽车行驶了1.5万公里,廖某在一家汽车美容中心进行车辆清洗护理时,该美容中心技术员告知廖某,该车前保险杠有明显的油漆修补痕迹。在与动力快车联系后,双方对前保险杠有明显油漆修补痕迹无异。

在常宁市消费者委员会和工商局将双方进行协商处理未果后,2015年5月,廖某将动力快车作为被告,以销售瑕疵车辆并且未告知消费者,构成消费欺诈为理由,向常宁市人民法院提出了“退一赔三”诉讼请求。诉讼中,常宁市人民法院追加天禧公司为被告。

常宁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认定天禧公司将事故车辆当新车卖给消费者,存在欺诈行为,依据新《消法》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天禧公司退还廖某购车款131900元,并以三倍购车款395700元赔偿廖某损失。天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后,天禧公司虽然准备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再审,但仍向廖某支付了52万余元赔偿款。

终审案件大反转 或成案例参考

2016年6月,天禧公司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经审查后,认定该案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决定依法再审。

湖南高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由于天禧公司当时没有廖某订购车型的现货,遂从其他福特授权经销商处购进一辆再出售给廖某。同时根据天禧公司提出的证据显示,该车辆于2015年2月14日从长安福特在邵阳授权经销公司购入,动力快车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从天禧公司提车,并于次日将车辆交付廖某。处于其实际控制下的时间不足一天,作为销售主体的天禧公司难以完成油漆修复作业。

案涉车辆的瑕疵属于肉眼可以识别的外观形态,根据长安福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调查报告,证明汽车前保险杠油漆修补痕迹可以经肉眼发现,同时车辆已经行驶1.5万多公里。但廖某对车辆外观等进行检查后确认“车辆外观完好无损”。

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天禧公司存在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鉴于车辆售出未超过六个月,天禧公司对案涉车辆的油漆修补发生在车辆售出之后负有举证责任,对此,天禧公司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构成交付车辆瑕疵的违约责任,因违约给廖某造成的直接损失,天禧公司应当赔偿。遂作出前述判决。

最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做出判决,撤销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常宁市人民法院此前的判决,驳回廖某“三倍赔付”诉讼请求。

“此案作为新消法发布后首例消费者“退一赔三”请求被驳回的案例,在今后的法律判决中将作为重要参考”,相关律师如此介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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