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以法治思维不断完善共享单车的“黑名单机制”,使之在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更加公平合理、于法有据,这项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

□ 舒锐

据媒体报道,武汉交警联合各共享单车企业,制定出台共享单车“黑名单机制”细则,并已将216名毁车、瞎骑车的人列入“黑名单”,摩拜、ofo、hellobike、酷骑、牛拜5家企业将禁止其在一段时间内注册和使用共享单车。下一步“黑名单机制”也将对接其他共享单车企业。

共享单车对于缓解城市交通压力,解决出行难问题无疑具有重大作用。然而,许多人长期以来并未养成良好的骑行习惯,同时,共享单车的根本特征在于使用者与所有者分离,使用者更容易出现违法骑行、违规停放等不良现象。

伴随着共享单车的蓬勃发展,共享单车骑行给交通带来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各城市有必要采取措施,改变共享单车使用者的不良习惯。而其中,建立“黑名单机制”,让不良行为者在一定时间内无法再享用共享单车所带来交通红利,则是助力文明骑行的题中之意。

须指出,在此过程中,执法部门首先需要摆正自身位置。从行政处罚法的角度,执法者并不能逾越法律,设置法外之罚,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即便骑行者存在违法行为,执法者也没有禁止他们使用共享单车的权力。

事实上,设立“黑名单”的主体只能是共享单车企业,他们有权利拒绝再为有过不良记录的骑行者提供服务。此举并非是在不平等地对待消费者,而是企业维系运营,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手段、必然选择。而执法部门仅仅只有信息提供权及“拉黑”建议权,也即将违法、违规信息提供给企业,并建议企业在一定时间内不为不良骑行者提供服务。

另一方面,对于不良骑行者身份的认定,也应慎重而为。当前,人们只要输入姓名和身份证号,就能以所输入身份在共享单车平台注册账号,这就容易出现真实使用者与登记信息不相符的状态。因此,对于当场查获的违法者,执法者须准确搜集其个人身份信息,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共享单车企业。而对于已然“人车分离”的违停者,则不宜在未经进一步核实的基础上将系统所登记的人列入“黑名单”。

此外,“黑名单”所针对不良行为的范围也须更符合现实状况。如武汉提供的“黑名单机制”包括了“抢占机动车道行驶的”情形。其实,很多时候,骑行者之所以抢占机动车道,最直接原因在于违停的机动车占用了自行车道,骑行者若是不绕到机动车道行驶则无路可行。因此,有必要将规定修改为“无正当理由,抢占机动车道行驶的”。

只有以法治思维不断完善共享单车的“黑名单机制”,使之在实施主体、实施范围、实施程序等方面更加公平合理、于法有据,这项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出应有作用。同时,执法者在助力文明骑行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有所为而不逾矩”。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