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整改进入后半程后,P2P行业可谓风起云涌,每个监管政策的下发都会受到广泛关注,这其中各地方性政策的发布尤其引人注目。从银行存管属地化到债权转让被禁止,中央级别的管理规范性指导文件在下发至各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后,其相关的政策和力度在不同地区会产生一些差异,这让本就忙于合规的P2P平台更加疲于适应。

随着国内有关P2P的监管政策逐一落地,监管规则逐渐清晰,银行存管、ICP认证和信息披露等基本原则已初步形成。基于此类基本原则,各地方性监管细则也相继发布,而在对待一些特殊问题上,各地展现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这表明针对P2P的区域性监管已初见端倪。

在众多合规政策中,银行存管无疑是最早收到关注的一个。在四部委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一家P2P平台只能选择一家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并且只有银行能做存管业务,其他非银机构禁止参与。这其中并没有涉及到存管银行属地化问题,不过随着各地监管细则的发布,存管银行属地化却被屡次提及。

2017年6月1日上海金融办公布《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资金存管要选择选择符合相关条件且在本市设有经营实体商业银行。”7月3日,深圳市金融办公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除了同样的存管银行属地化外,还明确提出P2P平台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也要在留在深圳本地。相对而言北京市7月7日发布的《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就要宽松一些,只要求P2P平台“选择由本市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即可,没有明确提出存管银行的属地化问题。

除了银行存管外,近日广东地区要求P2P平台禁止包括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债权转让活动与服务,也是区域性监管的典型体现。据悉该要求虽然没有相关文件下发,但是在今年6月底广州各平台就已经收到了口头通知。监管部门称发布此通知所凭依据是: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十条第八项规定,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虽然此项规定中的债权转让和P2P平台上用户自身发起的债权转让不尽相同,但仍可引申出相关的细则,这完全取决去地方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如何。

所以,可以看到各平台在监管整改的影响下,已努力进行合规建设和业务调整,而各地监管细则与全国性监管规范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这进一步加大了P2P平台的合规压力。不过可以肯定的是,区域监管的差异化并不影响整个监管正向化的前进,在此种趋势下,生存压力不断增大的P2P平台,要积极提高对监管的应对性,不断提升自身实力,只有这样才能在未来实现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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