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语

近期许多地区房价飙升,有些卖家毁约不愿卖房,那么上涨的房屋差价卖家是否需要赔偿呢?小编收集了各地最近相关案例,以飨读者。

2013年重庆法院案例

简要案情

2009年2月20日,原告李某琼与李某燕签订《预购房转让协议》,约定甲方以42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上述预购的商品房所有权转让给乙方。后李某燕未按《预购房转让协议》履行义务,并于2013年1月11日将房屋进行装修。李某琼得知后,遂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预购房转让协议,要求退还合同转让费并赔偿房屋购房差价损失。

法院判决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荣法民初字第00898号判决被告李某燕退还原告李某琼合同转让费42000元,赔偿原告李某琼房屋差价损失222960元。一审宣判后,李某燕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5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220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李某琼要求李某燕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按照法律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根据该房屋现有市场价值357800元与合同实际履行原告应支出134840元(92840元房价+42000元转让费)的差额,李某琼的损失应当是222960元,应由李某燕赔偿给李某琼。

2016年杭州法院案例

案情回顾

2016年5月1日,买受人周某、蓝某购买出卖人周某某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望月公寓桂花苑的房屋。然而,合同签订后,出卖人迟迟不肯签订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并且告知买受人该房屋已被法院查封,不能出售给买受人了,非但不能双倍返还定金,甚至连买受人原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都不能退还。而且由于房价上涨,115万再也买不到房子了。买受人无奈只得把周某某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出卖人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并赔偿买受人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法院审理后判决赔偿买受人房屋差价损失20万元。

2016年广州仲裁委员会案例

简要案情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的价格购入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松岗西路的房产一套。之后原房主马某和牟某及他们的儿子马先生向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申请确认这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欲收回房子,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

再仲裁结果

2016年2月25日广州仲裁委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因申请人马某和其母亲牟某在签订合同时处于劣势,缺乏经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房屋总价格应认定为评估价2774683元,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广州仲裁委仲裁庭经审理后裁决冯先生应向申请人补偿差价款444683元。

2017年天津法院案例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买方)与被告周某(卖方)经中介居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价款385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交付定金。后被告未依约定日期办理清贷及后续手续,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30万元并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10万元及中介费损失401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计30万元;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4.81万元; 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同地段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亦属于因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提交了涉案房屋在淘宝网司法拍卖450.8万元的证据,该证据证实涉案房屋存在涨幅差价65.8万元的事实,应作为差价损失赔偿原告。

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69.81万元,即40100元的中介费损失及65.8万元的房屋差价损失。

因原告主张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原告主张的损失应从损失总额中减除15万元,所以被告应再赔偿原告损失54.81万元。

2017年深圳法院案例

简要案情

2015年4月17日,贾先生向魏先生购买位于宝安区的住宅,当时市价为308万元。因魏先生伪造租约致赎楼失败,最终导致交易无法进行。在双方博弈的过程中,该房源价格涨至425.6万元。

法院判决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贾先生因魏先生违约而遭受的涉案房屋差价损失属于守约方损失。贾先生关于增加违约金数额至117.6万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魏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再次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决,魏先生需向贾先生支付117.6万元的差价补偿。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详细分析论述了认定违约损失的合同法各项规则,采信了被上诉人所提交的评估报告,确认本案违约金数额为117.6万元,事实清楚充分,法律适用准确无误,法院依法予以维持。

2017年厦门法院案例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23日,卖家老洪与周小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80万元的价格成交一套房产。4月16日,老洪毁约,并将收到的51万余元购房款全部退到周小姐的账户。之后周小姐将老洪一家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老洪和周小姐之间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周小姐在被告知解除合同后三周内即提起诉讼,也不存在延迟导致损失扩大的情形。最终判决老洪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及费用130余万元。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法院认为,周小姐遭受的差价损失完全是由于老洪违约而造成的。判决老洪赔偿周小姐各项损失及费用130余万元。

2017年厦门法院案例

简要案情

去年1月23日,陈女士与卖家老林签订了《房产买卖协议》,约定老林将夫妻共有的这套房屋以38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女士。之后卖家老林要求解约。不同意解约的陈女士近日将卖家老林告上法庭,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老林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20多万元。

法院判决

近日,海沧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要求卖家赔偿120万多元的差价损失。

是否支持差价

支持差价赔偿。法院认为,陈女士要求老林支付评估的市场价格与合同约定的房屋成交总价之间的差价损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卖家赔偿120万多元的差价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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