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索引

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案号(2016)最高法民申88号。裁判日期为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审判长为宫邦友。

二、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南宁市建筑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宁建安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台(以下简称广西气象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西高院)(2015)桂民一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第11号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争议的焦点:1、施工合同存在添加的条款,就其真实性举证责任该如何分配?2、停工190天是哪方的责任?

三、最高院裁判摘要

(一)关于第11号判决关于《南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添加条款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否正确的问题。

经审查,《南南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第七页第十六条载明“本合同三方盖章签字后,甲、乙双方于二〇〇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第一条约定的工程让利条款自行失效”,经鉴定该条合同内容的打印字迹是复印字迹,与此前的文字并非同时打印成文,且合同被重新装订过。南宁建安公司对该鉴定意见予以认可,同时主张是经其与广西气象台协商一致后增加的,但并未提供该条款是双方协商一致而增加的相关证据,广西气象台表示对添加该条款的行为并不知情。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南宁建安公司主张添加的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后而添加,而广西气象台对此并不认可,故南宁建安公司作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其主张的双方认可添加合同条款这一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南宁建安公司未能举出相关证据证明所添加的合同条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仅凭广西气象台分包涉案工程这一事实不足以证明其该项主张,故应当对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二审判决的举证责任分配正确,实体裁判得当,应予维持。

(二)关于停工190天的责任承担应如何分配的问题。

经审查,广西气象台与南宁建安公司于2002年12月1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03年5月8日工程开工。2003年8月28日,涉案工程住宅楼集资户给南宁市建设局递交《关于请求解决广西气象台高层职工住宅工程有关问题的报告》,反映施工方未按投标书的承诺派遣有资质认证的项目经理等人员进场负责,在建设过程中,施工队伍缺乏诚实信用原则,已发生了桩基静压施工现场资料记录不完整,吊车承载地基承载力不够,进场钢材以四川崇州三江钢厂和柳州西龙钢厂的钢材充当柳钢等问题,还提供了冒用柳钢的产品质量证明书,故请求南宁市建设局进行调查处理,于是工程停工。2003年9月17日,南宁市质监站就住宅楼集资户投诉工程施工存在的问题组织双方及监理公司召开处理协调会,协调会确认集资户反映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等人员与投标及报建时的人员不完全相符、项目负责人到位率低、进场部分钢材合格证与实际进货厂家不相符、防水材料包装无商标及生产厂家涉嫌假冒伪劣、塔吊基础存在质量问题、监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均未及时签认技术质保资料等情况基本属实,由南宁市质监站就所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2003年12月15日,南宁建安公司向广西气象台发出《关于申请广西区气象台高层住宅工程恢复正常施工的函》,表示由于之前的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开工以来发生了多种不应该发生的问题并停工,以及在发给广西气象台的公函中曾出现不应有的失误而致歉,并提出整改和保证措施,要求广西气象台同意恢复正常施工。2004年4月8日,南宁建安公司向南宁市质监站提交一份报告,报告了整改情况并请求对工程复工,广西气象台亦在该报告上盖章同意复工。2004年5月20日,工程复工。双方实际确认的停工期间为190天。综合以上已查明的事实,造成停工的直接原因是南宁建安公司未按投标书的承诺派遣有资质认证的管理和技术员进场负责、建设过程中发生桩基静压施工现场资料记录不完整、吊车承载地基承载力不够、进场钢材以四川崇州三江钢厂和柳州西龙钢厂的钢材充当柳钢、提供冒用柳钢的产品质量证明书等问题导致双方发生纠纷所致。上述情况已由南宁市质监站组织争议双方及监理公司召开处理协调会确认基本属实,并由南宁市质监站就所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南宁建安公司应当承担停工190天的责任有事实依据,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四、启示与总结

施工合同存在添加条款,施工方南宁建安公司主张是双方协商一致添加的,但发包方广西气象台并不认可,此时施工方南宁建安公司就有进一步举证责任来证明添加是双方协商一致的。

本案停工责任认定证据比较充分,简单讲就是一个偷工减料被当地政府部门责令停工整改所致。

图片系北海道旅游自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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