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对我们大多数人来说已经像吃饭喝水那么自然,成为日常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网购商品良莠不齐,以“淘宝网”为例,即使在平台大力整治之下,相信其仍不能完全保证消费者所购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甚至百分百无假货!此时向平台甚至有关部门投诉,不失为一种解决途径。但有人却因为网购恶意投诉,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新华网合肥消息称:近日,安徽颍上当地警方破获一起利用淘宝网恶意投诉、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兄弟二人通过淘宝网购买商品,对买来的商品,找不出瑕疵的直接退货,找到瑕疵的就投诉。收到投诉受理回复后,再与淘宝店主联系,在对方支付至少二三百元之后才撤销投诉。据其交代,通过这种方式,每个月能得三四万元,从今年2月初开始已“获利”20多万元。目前二人已经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案件具体细节暂时无从获知,故而难以断言其是否确实涉及违法犯罪,警方拘留措施是否得当。但网购投诉索赔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罪呢?

是否成立敲诈勒索的关键在于认清正当权利的行使和敲诈勒索的界限,正当权利的行使要求行为人目的和手段具有正当性。

(一)如果有人在某网店中购买到有质量问题商品,以威胁投诉、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为由,要求商家支付相应的补偿——进行退货,假一赔三等要求时。手段和目的均属正当,当然不属于敲诈勒索;

(二)当有人从网店购买价值五十元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买到假货,以投诉曝光为由,索取远超商品价值的赔偿(五万)时。因为进行投诉曝光属于正当途径,获得赔偿是其合法权利,至于金额大小完全可以双方协商解决,故并不构成敲诈勒索;

(三)某网店销售假货被行为人获知后,其向网店索要封口费否则就进行投诉曝光。尽管投诉曝光是合法行为,但是行为人没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故其成立敲诈勒索罪(不考虑金额);

(四)有人从网店购买到假货,以加害店家人身、财产要挟索要赔偿时。其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因其手段的非法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不考虑金额)。

作者:阿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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