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正义网

近日,据《人民日报》报道,南方Y省进行招生工作时,当地一所中学的校长要求该校全部20多名高考分数超过660分的学生,不论他们自己心仪哪所大学,都必须报考北京大学医学部。

通常情况下,这些学校在志愿填报前往往会软磨硬泡,给高分考生做大量“动员”工被轮番“劝说”长达6个小时。更有甚至个别掌握考生志愿填报系统账号、密码的校长,在未经考生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给考生填写北大医学部志愿。

根据我国高考志愿填报规则,志愿填报或修改都由考生自行决定。各省(市、区)招生考试院更是连年下发通知,明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盗用考生本人密码,不得干涉考生高考报名、密码设置及志愿填报。”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学校似乎陷入了一个现实误区,认为直接篡改学生高考志愿才是真正的逼迫,而他们的行为叫做“劝”,是可以践行的。举例来说,事件爆出后,擅自帮学生填报高考志愿的校长就否认了“篡改”这一指控,并理直气壮地表示,上北大清华本就是学生的责任,如果考生不报考北大医学部就是辜负了学校的对他的大力栽培。

让学生按照学校的想法填报志愿,还潜意识认定学生应顺从学校的想法,这种美其名曰的“劝说”工作,实在难掩强制性和侵犯性色彩,更是暴露了学校自身的强盗思维逻辑。“劝”也改变不了学校已经剥夺学生“报志愿自由”的事实。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宪法不仅保障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也保障公民自主选择教育机构的权利。校方对该行为的阻碍,不仅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还破坏了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甚至影响考生的一生,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95年7月28日《法制日报》刊载了武大附中不经考生同意,擅自改动考生报考志愿,考生监护人状告附中于法院,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案例。这是我国首例侵害学生受教育选择权纠纷案例。该案第一次从诉讼实践上明确了公民受教育权不容侵犯,具体界定了受教育选择权的内容。

中学干涉学生志愿填报,怂恿蛊惑高分考生填报北大医学部,自是于己有利的。首先表现在契合学校的“政绩”需求。据调查,我国一些省份和地方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制订了一些极为“功利”的标准,其中一个重要的指标就是有多少学生考上清华、北大。“楚王好细腰,宫女多饿死”,为让更多学生“进入”到北京大学,部分中学就盯上了北京大学医学部录取分数线较低的空子。

其次,考上北大的学生多,有利于保证学校有更多的优质生源。学生进名校,学校跟着荣耀,学生进入北大、清华等国内顶尖高校,这不仅关系到老师的奖金、晋升,更可能影响学校的声誉和未来发展。当“考上一个北大清华,奖励50万元”能够写入县政府工作报告,唯名校是举、指定报考专业,也就变得顺理成章。

换个角度看,校方触碰“红线”的低成本和低风险也是消除学校干预学生志愿填报的“拦路虎”。低成本表现在大多数高中生的想法较为简单且维权意识差,经常被老师几句“感恩学校”的话忽悠。低风险则是惩罚力度的不足。从实质上来看,校方对该行为的阻碍,不仅侵犯了考生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还破坏了高考招录工作的正常秩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此类侵犯公民受教育权利和国家招生考试正常秩序复杂客体行为入罪,也就是说目前难以从实质角度追究此类行为的刑事责任。“绑架”学生填报北京大学医学院志愿,大学录取了还好,但万一落榜了呢?学生“没学可上”怎么办?谁来担这个责任呢?以上问题都有待考究。

在笔者看来,比起隔靴搔痒的警告,真正能镇住违法分子的还是打在身上、记在心上的“刑罚”板子。对学校干涉考生志愿填报的行为,也得严明纪律、严肃追责。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的监管,合理设置考核标准,避免学校为了“评优”而剥夺考生报志愿“自由”。

归根到底,要消除学校干预学生志愿填报、胁迫高分考生填报志愿的怪象,还须规范一些地方教育部门背后隐藏着的是畸形的教育政绩观,不能急功近利、目光短浅到拿学生的志趣梦想、人生前途来为“教育GDP”指数增色,以侵犯考生志愿填报的自主权染自己的“政绩”红顶子。要端正办学态度,让师德真正“归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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