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股东么?

我们经常会忽视或刻意回避一些身份问题,当我们有需要的时候才记得回头来寻求自己的定位。股东的身份,严格意义的法律上的股东身份问题便是其中一种。股东的身份对于公司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未能区分好股东,公司分崩离析的可能性大家也不是没见过。

股东是什么?

当我们在讨论股东的时候,我们在讨论些什么?我们当然在讨论股东的权利,其中可分为财产性的自益权和非财产权利的共益权。财产性的自益权,包涵股息或红利的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权转让权等;非财产性的共益权,包括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集临时股东大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监督权等公司事物的参与权。当你能够合理合法的取得上述两种的全部的权利,你就是股东,别怀疑。但由于现实的种种诡异,这两种权益被分离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文会重点对此做介绍。

那些只知道股东是可以分红的人,请与他们合伙开公司。(你懂的)

出资了便是股东?

你以为你出资了,便能理所当然的成为公司的股东?不一定!这个误区对于很多人来说,类似于百慕大三角区域,始终转不出来。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其实从中便可以看出来,对公司出资以后,并不意味着你能打着“股东”的名号在公司或外部浪里个浪。你很可能就是个隐名股东,而对于隐名股东而言,能否行使股东权利还得看公司其他显明股东的意思。

如何在形式上认定股东资格?

就上述第三十二条而言,成为“公司内部的股东”,你需要被记载在股东名册之中。股东名册是个好东西,然而很多公司都没有备置。股东名册记载的内容包括:(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成为“公司外部的股东”,你需要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即工商局)登记备案。其中既包括公司设立之初中公司章程中的股东登记,也包涵增资入股公司后的股东变更登记。

是否被记载在股东名册或在政府部门登记后,你便当然的是股东?答案是,不一定。

如何准确的确认你是否是股东?

一般来说,我们需要形式和实质要件相结合的方式来判断。出资是实质要件,登记或记载为形式要件。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我们将形式和实质分离的情形,衍生出以下几种情况:

A、实际出资,未于工商局登记或未记载于股东名册。

其实你们经过我上述的分析,你们会高呼“这不是股东”。然而并没有那么简单。

的确,他可能并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但他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便可以要求成为股东(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或变更登记)。请欣赏《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我所说的符合一定条件是什么?那就是公司内部是承认你作为公司股东而出资的。当然这需要证据证明,并非一句话就能说清楚的。这也是你区别作为实际投资人能否显明(确权)的重大区分。

B、于工商局登记,未实际出资

你们又会说,“这不是股东”。然而依旧没有那么简单。

依据我国公司法一贯采取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要求看,于工商局登记的股东是否实际出资,并不影响其股东资格的确认,只是可能产生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公司补足出资款项以及向已经实际出资的股东承担未实际出资或者出资不足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而已。当然也要结合公司的相关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等证据的相互印证,不然也可能是记载错误。

一旦有着纠纷,从来不是一两句话能解释的清楚。我所接触的执着的当事人,他们每个人都有着自己坚信的一套逻辑,即使法院判决下来之后,他们也会喊冤。对此,我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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