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人的秘密

这只是一篇关于秘密、关于自我保护的法律文章。

有些东西属于公司独享,员工能够接触完全是依靠公司平台,“贼”就别做了。觉得事小?那是因为你不是当事人,无法感同身受。商业秘密就好像少女胴体,你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无异于扒光了少女的衣服,将其置于众人目光之中。愤怒是必然的,没扒皮抽筋已算辛事。

而单独靠某项先进技术的初创公司,对此尤为敏感。

何谓商业秘密?

秘密有一个界限,不能将公司的所有财产与信息都列为商业秘密,不然连公司名称都得保密,不是贻笑大方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素:1、不为公众知悉。即通过公众渠道不能直接获取。2、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比如,签订保密协议就是其中一种,无论和员工还是客户。3、该信息能够带来竞争上的优势。即具现有的或潜在的价值。对于该类要素,由于界定较模糊,司法实践中一般做相对宽容的认定。在04年的一个案件中,华为公司曾就商业秘密这一模块,呈现出其强大的管理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详见【2004】深南法刑初字第439号)

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意义上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而慢慢剖析会发现其几点特征:1、特定性。不通过公开渠道取得。2、全面性。即包括名称、联系方式、需求类型、交易习惯等信息的综合性客户信息。3、稳定性。经过努力和付出而取得长期、稳定的特定客户,这一点尤为重要。4、秘密性。即采取了保密措施。

有些公司经常出现客户信息随员工离职而流失的情况,特别烦恼但屡禁不止。

那,如何守住秘密?

心里的小秘密越多,约束就越多,公司亦然。对于大公司而言,他们都有一系列关于保密的规章制度来维护内部秘密,比如进出入登记制度、部门出入划分、计算机管理、文档保密管理等。对于一般公司而言,并无太多隐藏的东西,重点保护即可。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高管人员,因为其接触到核心商业秘密的可能性更大。必要时,建议在入职、参与涉密工作或离职时签订保密协议。

这里有个误区:没签保密协议,员工就不负保密义务?答案是否定的。保密义务是劳动者的一项法定义务,无论有没有签保密协议,对符合商业秘密要件的内容,员工都有保密义务。
那么签保密协议的必要性又在哪?我认为,保密协议将商业秘密的内容具体化、明确化,并且可以尽到公司的通知义务。

要个封口费?别想了,都说保守商业秘密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了,哪来的封口费?不过竞业禁止倒是有,以后文章再和你们说。

设个违约金?不能!法律明确规定只有服务期和竞业禁止,用人单位才能设定违约金。其他的,一律不行。但是如果员工泄密给企业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我都这么告诉你了,你可别再被用人单位设立的高额违约金给唬住了。

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有什么区别?其主要区别在于证明责任。违约金,单位只要举证你违反了义务,就有权要求你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你违反了义务,单位需要举证自己受到损失,还得举证损失具体是多少。 

以上是关于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如何维护商业秘密的内容,那单位和其他单位交往过程中如何保护商业秘密呢?一纸保密协议,还可以约定违约金,搞定!

你看,我这有保密协议的模板,你主动勾搭我,我也不是不可以给你,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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