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一下简称《办法》)实施第一天,在微信公众号软文传播,几乎没有一条标注【广告】字样。

9月1号《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了。根据这个管理暂行办法,在微信、微博上发广告都要标注“广告”广告字样,否则将面临高达10万元的罚款。但是并没有对微信公众号的软文做明确的要求。在很多人看来,微信广告是指朋友圈的广告,而不是公众号的软文。

KOL带头不贴广告字样 

新闻哥:

新闻哥的头条最后推荐了专业音乐会:

占豪:

占豪在文末推广了另外一个微信号。

 

深夜发媸:

头条文末视频中徐老师分享了自己新买的某品牌包包。

 

文字撰稿人:

头条推荐了中移互联网的活动

他们违反《办法》了吗? 

且不说《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没有明确说微信公众号内容的软文要标示广告,单说如何辨识微信软文的广告就非常困难。

困难1:区别不了是内容还是广告

比如某运动大号分享一双跑鞋的体验感;某科技号对科技产品的评述;某旅游号对景点酒店的推荐;某餐饮号对当地好吃的分享等等

这些广告即内容的情况在微信公众号比比皆是,受众乐享其中,成为广告的粉丝……

困难2:监控不了是否收取广告费

既然区别不了是内容还是广告,那么是否给广告主付费便能判断是否是广告。

相比传统媒体都是有法人主体的企业或者事业公司,通过一些手段还能查出广告主和媒体的资金往来。

但微信公众号很多是个人运营。要监控资金往来着实困难。

困难3:企业自己的微信号发的软文算广告吗

如果在其他的渠道发布的软文算广告,那企业在自家的微信号上发的软文,这样也算是广告吗?如果算,似乎不太合理,如果不算的话,似乎又不能直接否定它的广告性质。

企业自己的微信号发的软文到底算不算广告,难以确定。

广告主怎么做? 

事实上,无论贴不贴广告字样,都阻碍不了广告主再具有巨大流量的微信公众号上做广告。

但是,微信公众号对于人群无限细分的媒体环境,也给广告主提出了挑战——内容即广告的广告模式。

广告不要打搅受众,广告提供的信息就是受众需要的信息,并且不虚假,不违反广告法或许是广告主当下更需要考虑的。

内容即广告,也有另一种说法:原生广告。

原生广告有三种境界 

初级原生广告:外在形式的内容化

比如在社交媒体呈现的信息流广告和在搜索引擎页面呈现的搜索广告等形式。朋友圈广告和搜索引擎优化(SEM)就属于此类。

中级原生广告:生产方式的内容化

初级的原生广告在形式上基本实现了“广告即内容”的呈现,但是当用户通过点击进行阅读、收看或者直接进入着陆页面之后,它所呈现的仍然是相对比较明显的广告信息。

更高层次的“广告即内容”表现为,将广告信息完全按照内容信息的生产方式和传播方式来操作,也就是将广告目的有机地融合到所要呈现的内容中去,从而在目的或者意图上实现了“广告即内容”。微信公众号的很多广告就属于此类。

高级原生广告:数据驱动的场景化信息

更理想的原生广告,是向用户推荐场景化的内容信息。

一个人在特定时间和特定空间下的位置即他所处的场景,而这个场景又决定了他对什么样的信息感兴趣。当广告主获得了大量用户的场景数据之后,就可以根据这些数据挖掘出用户的潜在需求,并通过更加精准的个性化内容去激发用户的消费欲望和消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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