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网约车平台公司(下称“平台公司”)诞生以来,平台公司的业务性质(定性为向具体的承运人提供信息服务并同时向乘客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服务提供者,还是定性为向乘客提供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在监管部门、业界和乘客之间一直存在广泛争议,该等争议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 。平台公司的不同定位不仅深刻影响着平台公司、网约车司机(下称“司机”)、乘客之间法律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对平台公司的运营管理、财务业绩表现、税务缴纳产生较大影响,亦会对平台公司融资上市结构产生较大的影响。

2016年7月27日,中国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发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将平台公司明确定性为承运人,该等定位系世界范围内较早地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对平台公司进行的定性,引起全球的广泛关注。本文就平台公司的承运人的定位对平台公司融资上市结构的影响进行简要分析。

一为平台公司引进外商投资提供了更广的制度空间

如将平台公司定性为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将致使平台公司的引进外资受到较大程度的限制。平台公司以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引进外商投资时,需适用我国有关增值电信业务的相关管理规定。依据现行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的规定,增值电信业务属于限制外商投资的业务领域,外资比例不得超过50%,且外方的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而实际上,平台公司引进外资主要是基于对资本的需求,而非基于对外商投资者在增值电信业中的业绩和经验的需求。外商投资者既具有平台公司所需投资的资本实力,亦具有增值电信业中的业绩和经验者,非常之少。因而,在将平台公司定性为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平台公司以合规方式直接引进外资的可能性极低。基于上述原因,我国相关平台公司此前引进外资时,所引进的投资者亦未必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且多采用原投资方在境外设立融资平台以引进外资,并由融资平台通过相关协议安排控制境内运营实体的方式(即俗称的VIE结构安排)。

将平台公司定性为承运人为平台公司直接引进外资提供了更大的制度空间。依据《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外商投资平台公司除符合内资平台公司所需具备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平台公司引进外商投资提供了制度通道。现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未明确列明出租汽车客运业务,依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出租汽车客运业务应属于允许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 。

但是,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则中,仍存在着对外商投资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一些限制或者禁止性的规定。具体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外合资、合作兴办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复函》中规定:

“只在国家旅游度假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出租汽车公司,并只能用国产车”。

(2)《<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二》 中规定:

“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澳门地区经营专营公共汽车(巴士)的客动公司在内地市级城市设立独资企业,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动和出租车客运业务。”

“此项服务的提供应满足《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关于‘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取得《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或《澳门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暂行办法》实施后,该等对外商投资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禁止或限制是否会被进一步废止,仍待观察。相关监管部门尚待进一步明确有关的外商投资平台公司的政策。若《暂行办法》实施后,上述有关禁止或者限制外商投资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规定进一步被废止, 则外商投资平台公司将不再存在法律障碍。

二为引进外资的平台公司在境内上市提供了更大可能

相当多数的外商投资的经营电信增值业务的企业在境内上市面临着政策障碍。如前所述,囿于我国关于外商投资电信增值业务的严苛规定,绝大多数引进外资的电信增值业务运营主体多采取VIE结构安排进行融资,而非通过直接或者间接股权投资(而不借用有关的协议安排)的方式将资金投入境内运营实体。该等VIE结构安排因其在合规性方面存在着争议,尚无法为国内证券监管部门所接受,存在VIE结构安排的企业在境内上市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如将平台公司定性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其以VIE方式引进外资后,现阶段在境内上市将面临着政策障碍。

将平台公司界定为承运人将为引入外商投资的平台公司境内上市留下了制度空间 。如前所述,《暂行办法》已为外商投资平台公司开辟了通道,在相关禁止或限制政策被废止后,外商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平台公司(亦即境内运营实体),而无需采取VIE结构进行投资。该等情况下,引进外商投资的平台公司境内上市不再面临有关采用VIE结构安排的公司境内上市所面临的政策障碍。

三境外上市时VIE结构安排将会受到更大挑战

采用VIE结构安排进行境外上市的公司通常会受限于特殊的行业。如在香港上市时,香港上市审核机构可以接受采取VIE结构的安排一般仅限于:(1)法律上禁止外商投资或者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或者(2)外商投资监管实践中,禁止外商投资或者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领域。如若某一产业领域对于外商投资既不存在法律方面的禁止或者限制,亦不存在监管实践中的禁止或者限制,该领域类公司将很难通过VIE结构安排在港成功上市。

引入外商投资的平台公司采取VIE结构方式进行境外上市将面临挑战。已如前述,《暂行办法》已为外商投资平台公司开辟了通道,在相关禁止或限制政策废止后,平台公司引入外商投资将不再被禁止或限制。该等情况下,外商投资的平台公司只有向境外上市审核机构证明在外商投资监管实践中对外商向平台公司仍实行禁止或者限制,才有可能被允许采用VIE结构。如若外商投资监管实践中,并不存在该等禁止或者限制,采取VIE结构安排进行境外上市将会受到较大挑战  。当然,如前所述, 有关外商投资出租汽车客运政策《暂行办法》实施后的可能变化尚待进一步观察。

四探索引进外资及上市结构的转变

平台公司定性为承运人之新政下,拟引进外资并进行上市的平台公司,在进行融资上市方面最好能提前谋划,与有关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务部门主动沟通,以符合境内有关外商投资平台公司的相关法律法规并顺利推进其融资上市,具体包括:

1. 上市前引进外商投资时,可考虑采取外资以股权方式(直接或间接)将资金投向于境内运营实体,不再局限于VIE结构方式;

2.上市地选择方面,可考虑选择于境内交易所上市,不再将境外交易所上市作为唯一选择;

3.在上市前,应根据国内外上市监管实践、国内有关外商对平台公司投资的监管实践适当调整其控制结构安排,以符合上市条件。

当然,融资上市是平台公司经营运作系统中一项重要的子系统,涉及复杂的法律、金融、财务等问题,除需考虑中国关于平台公司的监管、外商投资平台公司的监管等重要因素外,还需考虑其他相关因素。平台公司在进行相关融资上市活动前,应聘用专业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咨询建议,切忌盲目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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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桑士东
来源:计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