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判决书《(2015)浙杭刑初字第200号》显示,P2P平台银坊金融平台负责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是目前P2P领域最重的判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银坊金融是以高息和担保来诱惑投资者。对于该担保来说,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表示,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

非法集资2亿多

  早在2014年10月,P2P平台银坊金融负责人蔡锦聪突然失联,多名债权人前往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报案。2015年2月14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蔡锦聪被逮捕,同年11月,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距离提起公诉大半年的时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6月30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书显示,蔡锦聪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作为目前为止P2P领域最重的判罚,一时之间,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犯集资诈骗罪,以前的刑罚最高有死刑,不过在刑法修订后,集资诈骗的死刑已经取消。”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意味着“无期徒刑”已经是对集资诈骗罪的顶格判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其实在成立银坊金融之前,蔡锦聪就已经背负巨额债务。庭审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10月之前,被告人蔡锦聪、薛某及蔡锦聪经营的温州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多次向他人或银行借款,负债共计1100余万元,并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曾在温州银行瑞安塘下支行工作的黄某甲也指证,蔡锦聪的瑞安创威电脑有限公司向温州银行贷款500万元,后来蔡锦聪还通过其关系,以3家企业联保贷款的形式向浙江稠州银行瑞安支行贷款450万元。其和蔡锦聪还共同向方伟、吴波等人借了1000多万元左右的高利贷归还借款和各自使用,至今这些高利贷其未归还等。

  实际上,蔡锦聪被逮捕是因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通过审理,最终被定性为犯集资诈骗罪。
     “蔡锦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设投资项目,以高息为诱饵,并虚构担保,利用互联网进行宣传,向不特定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之后将集资款用于归还债务、个人挥霍、支付本息和运营成本等,造成1200余名被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也曾发文分析指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非法集资犯罪的基础罪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集资诈骗,集资诈骗罪是重罪,将课以重刑。

  数据显示,经司法审计,2013年11月至案发,蔡锦聪以银坊公司名义共向1900余人非法集资2亿余元,造成1201名被害人实际损失8880万多元。

伪造担保函

  公开资料显示,2013年10月,蔡锦聪等人注册成立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坊公司),同年11月7日,其又以银坊公司名义在网上开设“银坊金融”P2P网贷平台。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银坊公司成立后,银坊金融以高息加担保的方式吸引投资者。
       据悉,银坊金融上的投资项目,投资期限分为5天、30天、45天、3个月、6个月、9个月等,投资收益分为利息和奖励,利息为固定的年化收益21.6%,奖励根据投资期限长短不同,期限越长,奖励越多,9个月期限的奖励最高是21.6%,利息和奖励加起来最高折合年化收益率是50.4%。

  有业内人士坦言,2013年,P2P网贷行业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监管机构,跑路、虚假标、高息标、拆标、老赖等现象层出不穷,当时年收益率超20%的P2P网贷平台更是成重灾区。从银坊金融庭审揭示的信息来看,这是当时互联网金融乱象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

  实际上,除了高额收益率之外,大部分投资人还被银坊金融宣称有“瑞安市金通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吸引而来。

  根据当时“银坊金融考察报告”显示,银坊投资的业务模式是先由金通担保用自有资金放款,然后拿到网上平台进行融资。同时,银坊金融的所有业务均由金通担保提供担保,金通担保对银坊金融的担保业务收取1%的担保费。

  工商注册资料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24日,投资人包括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蔡锦聪,注册资本5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叶德波。

  不过,早在2014年10月28日,叶德波曾在电话中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称,股东名单中的蔡锦聪确实是其本人,其公司没有对外作出这些担保,“建议以司法途径方式进行维权。”
      上述判决书也显示,瑞安市金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叶某(叶德波)证言表示,“其公司的大股东是云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占90%股份,蔡锦聪占10%股份。”不过,其公司从未给银坊公司的借款业务提供担保,银坊金融网站上的由其公司出具、承诺为投资者投资银坊金融平台业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函是伪造的,其公司与银坊公司没有业务往来。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超10起P2P案件宣布判罚结果,其中,涉案实际控制人的刑罚从3年到无期徒刑不等,投资人收回的损失也各有不同。
事实上,记者关注到的已经宣判的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10余起P2P案件已宣判

东方创投是首个宣判的P2P案例。东方创投是2013年6月成立于深圳的一家P2P平台,4个月后,该平台即宣布停止提现。同年11月,东方创投负责人邓 亮和线李泽明相继自首。根据2014年7月公布的初步判决结果,该平台实际控制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继东方创投之后,又有多个P2P平台相关的案件先后做出判决。


    盈灿咨询研究员在此前的研究报告中选取了12家已有判决结果的平台作为样本,包括在2014年宣判的东方创投、淘金贷和天力贷,2015年宣判的铜都贷、德赛财富、网赢天下、中宝投资、雨滴财富和家家贷,2016年宣判的乐网贷、优易网、徽州贷。根据其研究,其中有9家平台的运营时间介于3~6个月, 运营时间最长的是中宝投资37个月,淘金贷的运营时间仅为1周时间。
      从判决结果来看,在12家已宣判的P2P网贷平台中,其实际控制人的判罚如下:优易网、中宝投资、网赢天下、雨滴财富、家家贷被判集资诈骗罪;淘金贷被判合同诈骗罪;东方创投、天力贷、铜都贷等6家平台实际控制人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家家贷、中宝投资、淘金贷实际控制人分别被判刑期为20年、15年和13.5年;被判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P2P网贷平台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均在10年之下,其中铜都贷实际控制人判刑期限为9年,徽州贷判刑期限为8年,其他则判刑时间相对较短。

  最新宣判的浙江银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银坊)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同年2月14日被逮捕,最后以犯集资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上述研究报告中提到的12家和最新公布的浙江银坊,共13起案例中,以集资诈骗罪定性的有6起。

量刑重要指标有哪些

  在上述案例中,有的案件以集资诈骗罪起诉,但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决,比如网赢天下,有的则相反。判决结果显示,被判为集资诈骗罪的刑期明显要长些。
        友金所法务总监匡衡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非法集资涉及到两个具体的罪名,一是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是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目的、客体、客观方面。在犯罪目的上,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犯罪客体上,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都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因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侵犯了财产所有权;在犯罪客观方面,集资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集资,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不具备吸收存款资格的主体吸收存款,并不以是否使用诈骗方法作为犯罪条件。

  按照相关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刑罚是10年以下有期徒刑,集资诈骗罪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

  同样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的,其判决结果也有差异。比如同样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决的东方创投主要创始人被判3年,而铜都贷的实际控制人被判9年。

  匡衡表示,集资的具体数额和受害人数也是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

  公开资料显示,根据公布的判决结果,东方创投未还金额为5000多万元,铜都贷的最后未还金额为9000多万元。

  盈灿咨询在发布的研究报告中提到,其所选样本的平台宣判后的赔付比例相差较大,其中,网赢天下、东方创投、中宝投资、优易网赔付比例在40%之上,网赢天下的赔付比例达到60%,铜都贷的赔付比例最低,仅为12.3%,而其他则未公布赔付比例。
 

盈灿咨询研究人士认为,赔付比例存在差距主要基于两点原因,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经营投资、购置房产、银行理财产品等情况导致平台资金流断裂,出现提现困难,遭到投资人第一时间举报,或平台未出现提现困难问题而是因经侦介入调查,发现平台非法运营而将实际控制人抓获,并冻结其账户资金和名下资产,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所获得的赔付比例相对较高;而如果平台实际控制人将非法吸收资金用于为关联企业融资、民间放贷、偿还个人债务、生活挥霍等情况,使得资金短时间内无法回笼导致资金流断裂,或者建立平台的实质目的是纯诈骗,在这些情况下,投资人所能得到的赔付金额也相对较少,甚至无法获得赔付。

新浪财经综合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下载iPhone或Android应用“经理人分享”,一个只为职业精英人群提供优质知识服务的分享平台。不做单纯的资讯推送,致力于成为你的私人智库。)

作者:佚名
来源:金融e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