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总理3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方案。随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颁布文件,明确了包含金融保险业在内的四个行业的“营改增”政策。“营改增”是我国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和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无论是对保险业自身还是对保险业的服务对象都有着重大影响,有必要对其加以研究。

一、“营改增”前后保险业税收政策变化情况

(一)原营业税政策的基本情况。

财产险业务、意外险业务、一年期以下的寿险和健康险业务,与保险业务有关的其他服务如企业年金受托业务、保单质押贷款业务,收入全额按照5%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储金业务每月按照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缴纳。

投资业务中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将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相抵,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

在分保业务中,除境内分出公司将境内标的物向境外分保,分出公司可就其自留保费缴纳营业税外,分出公司须按保费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另外,财产险公司在办理分保业务时,虽然分出了保费,但营业税按照原保费全额计算缴纳。

一年期及以上的寿险、健康险保费收入免营业税。天津、上海、深圳等地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产品、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免税。

(二)“营改增”后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

根据规定,保险机构应缴纳增值税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较之营业税税目,在保留贷款、金融商品转让、保险服务的同时,将原来的其他业务统一归入“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自5月1日起,上述业务按照6%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一年期及以上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及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延续了营业税的免税规定。投资业务中的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沿用了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规定。

总体来看,此次政策对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缴纳增值税的政策做出了规定,但一些具体业务的细节尚未明确。

二、保险业面临的影响

增值税是对商品销售和提供应税服务所产生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在增值税进项抵扣机制下,因购进货物或接受增值税应税服务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可以从销项中抵扣。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体现量能负税的原则,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从而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因此对保险业具有积极意义。同时,由于增值税在计税方法、发票管理、申报资料等环节与营业税有很大不同,其对保险业的税务管理和业务流程将产生很大影响。并且,税收的变化也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行业利润。

(一)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的自身特点导致其对纳税人税务管理的水平要求很高。一是对各类业务税务核算的准确性要求很高。根据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须准确核算各类应税服务,否则将导致从高适用税率或者无法享受免税、减税。如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要求,其进项税额将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可见,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取得和管理,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二是因税务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增大。增值税是“以票控税”的典型税种,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虚开、错开、遗失增值税发票不仅影响公司成本,还会增加税务风险,甚至承担刑事责任。从以往来看,个别保险公司存在虚列费用套取资金、与中介公司联手“倒票”等行为,如在增值税环境下继续发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严重损害行业形象。三是对税务筹划水平的要求更高。国家层面的“减税”重在整体,侧重于中小企业,具体到具体企业是有增有减的。而保险业刚刚开始接触增值税,如何尽快提升税务筹划能力,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营改增”后,保险业受影响的业务环节众多,梳理起来难度较大。首先,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且税率与营业税相比有变化,必然影响保险产品费率厘定环节以及保险合同中涉税条款设计。第二,由于增值税是“链条式”抵扣,与在营业税环境下不同,保险公司在采购货物和服务时必须要考虑供应商的增值税纳税身份并将进项与销项做配比。第三,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与营业税不同,必须重新制定处理方法并确保准确核算。此外,增值税对保险企业的预算、绩效考核、现金流管理、客户服务等业务流程均构成影响。

(三)对利润的影响。

税收政策的变化通常都会影响相关企业的利润。虽然增值税被设计成“价外税”,但实际上还是会影响价格,进而影响利润。“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的成本和收入受国家经济政策,上下游单位的市场供需情况、价格策略以及保险业的议价能力等多种因素影响,增减变化很难确定。总体来看,此次变化导致保险业的名义税率提高1个百分点,考虑价税分离后实际税率仅提高0.66%(6%/(1+6%)-5%),而且成本端也可做价税分离并可抵扣,因此行业的整体利润受影响并不大。具体来看,假设外界影响因素不变且保险业不提价,寿险公司方面,由于只有一年期以下产品纳税且规模很小,因此对承保利润影响非常小,而资金运用收益由于税率略有提高对利润总额产生一定负面影响;产险公司方面,价税分离后的收入比营业税情况下的净收入略低,而购置不动产、房租、广告支出、办公设备更新维护等运营成本由于价税分离也会适当降低,故利润变化亦不会太大。

三、对策建议

根据相关规定,保险业将以月度为纳税期限,首次申报缴纳增值税必须在6月27日前完成,比金融业其他企业时间更短,压力更大。

(一)保险业应切实加强税务管理。

一是全面梳理增值税税务核算流程。保险业应切实加强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逐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细化开票审核、认证、保管存档等关键点,如各分支机构进项税的归集程序、不同征收方式情况下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当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时划分比例的计算等。二是准确识别税务风险。保险业应结合自身行业特征,明确税务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降低增值税引发的税务风险,尤其是对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专用发票等的管理要充分的重视,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避免行业出现因增值税管理问题而受到刑事处理的情形。各公司要针对所有部门开展“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的培训,确保形成上下共识。三是合法开展增值税纳税筹划。保险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善加谋划,在控制住税务风险的同时,实现利润最大化和税负的降低。增值税纳税筹划应以利润最大化为导向,避免仅以能否获得进项抵扣为采购目标的错误认识。如选择供应商时,应综合考量进项税抵扣与价格因素,实现总体成本最低。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寿险公司通常销项少,如选择一般纳税人采购,大部分进项税额在应税与免税业务中分摊后会转入成本,使成本提高,因此应首选价格更低的小规模纳税人;而产险公司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又如,有条件的公司可以将部分非核心服务进行外包,专注做核心领域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进项增值税抵扣。

(二)保险业应妥善规划业务流程。

保险业应对增值税环境下的会计核算、系统运行、业务操作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和改造。一是修改会计核算办法、设置新的会计科目,确定不同业务的财务处理方法。须注意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尤其在混合销售、兼营等情况下,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分别核算,也将增加税负。二是对财务信息系统进行调整、梳理客户、渠道、供应商的税务状况,实现业务系统与金税系统的对接。三是对合同涉税条款进行修订,在保险单等业务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等。

(三)监管部门应关注“营改增”对行业趋势的引导。

一是组织结构变化。增值税的“链条式”抵扣使保险公司在不增加税负的情况下整合资源成为可能。保险公司可能会将销售队伍分拆剥离成立专门的代理公司,可能会剥离非核心业务成立专门的服务机构等。这种整合有利于提高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提升对消费者的服务水平。专业中介公司由于进项少,如果被确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将极为有利,因此部分中介公司可能会申报设立若干分支机构或分立以适应小规模纳税人的要求。二是违规形式的变化。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此敢于为保险公司开假发票的企业将会减少,取得假发票的成本会比原来更高,这就使得保险公司的违规成本提升,有的违规行为可能会自行消失。但个别中介公司出于生存需要和侥幸心理,可能会继续违法行为,导致行业内出现一些此类案件。监管部门对此宜认真研究,使监管行为适应市场的变化,尤其是避免行业出现涉刑案件,损害行业形象。三是积极引导行业“营改增”政策的完善。随着增值税新政对保险市场影响的逐渐显现以及保险市场自身的发展,相关税收政策也会不断完善,保险监管部门应积极与税务机关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使其不断了解保险业的特殊业务和创新产品,了解保险市场的变化,从而制定和完善适合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为保险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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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景泉
来源:中国保险会计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