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DII (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是一项为境内机构投资境外资本市场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所做的制度安排(不包含一级市场的股权投资),是在人民币资本项下不可自由兑换条件下设立的,需特别批准的,有控制的允许境内资本向境外证券市场适度开放的通道。

简单来说,QDII制度主要有如下几个特点:

(1)  实施主体较局限:

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分别制定了相关的规定,对其监管内的金融机构开展QDII业务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业内称为“QDII牌照”,目前有QDII牌照的主要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和中国银监会监管的信托公司。QDII产品本身,则类似一个资产管理计划。

(2)  投资目标有限:

按照相关的规定,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通过在境内向机构和个人募集资金,成立QDII,主要投资于境外的证券二级市场,且每一类QDII都有比较详细的关于投资目标的约束性的规定。

(3)  业务受主管机关监管:

每一个QDII产品,根据其具体情况,需要事先经过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的批准,或者事后向相应的行业主管机关备案。并且,主管机关对于QDII产品的管理、投资运作也会有详细的业务指导规定。
QDII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目前仅仅是有金融机构可以获得QDII牌照和申请额度。QDII制度在业内常被称为“通道业务”,也就是境内资金通往境外证券二级市场的通道,如果拟考虑以后投资境外证券二级市场,也可以考虑与持有QDII牌照的中介机构合作。

QDLP(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

2012年4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首次在国内启动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Qualified  Domestic Limited Partner,“QDLP资格”)的审批,允许注册于境外的对冲基金通过申请QDLP资格在中国境内设立投资基金管理企业(“QDLP管理企业”)、由QDLP管理企业在中国境内发起设立可面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人民币资金的投资基金(“QDLP基金”),并将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海外市场。

在此之后,2014年8月,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发布《关于本市开展境外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的试行办法》及配套细则;2015年2月,青岛市发布《关于印发青岛市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均试点开展QDLP资格的审批,其政策内容与上海QDLP资格相近,但在可投范围有一定的拓宽,对境外发起方也不再限于对冲基金管理人。三地QDLP资格试点政策摘要如下:

QDLP基金的优势在于可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在境内托管/保管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手续,无须就各个投资项目分别单独申请商务委员会、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部门审批。其不足在于主要是以境外二级市场为投资目标,因此,目前,多数QDLP基金多是为对冲基金所利用。已审批的QDLP资格的企业主要集中在有较强全球影响力和优秀声誉的大型专业投资机构。

提请注意

QDLP基金不得通过任何形式投资于中国境内企业,其政策意旨是为方便境外优秀的基金管理人到中国境内募资。但2016年初以来,受中国趋近的外汇环境和资金外流趋势影响,上海、天津、青岛的QDLP资格的审批均已暂停。目前就QDL资格的审批是否会重新启动、将于何时重新启动仍然没有定论。

QDIE(Qualified 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

2014年12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向深圳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下发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深府办函[2014]161号),表明深圳市金融办《关于开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简称“《深圳QDIE试点办法》”)已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指示认真贯彻落实。QDIE是2015年深圳市力推的一项试点的金融创兴业务。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境内外机构在深圳市发起设立的投资管理机构可向深圳市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投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简称“联席会议”)申请“境外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试点资格,继而在获批外汇额度内向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在深圳市发起设立并受托管理“境外投资主体”,运用所募集的资金直接投资于境外投资标的。

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符合条件的内资或外资机构均可参与QDIE试点资格的申请,但对外资和内资机构的要求条件有所不同(主要条件如下表所示)。不过,据我们了解,截至目前成功获得试点资格的机构(“QDIE机构”)主要集中在境内金融企业的下属单位(例如,南方基金旗下的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旗下的长城富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诚信托旗下的深圳前海中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等)。

获得QDIE试点资格后,QDIE机构可以在获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向符合条件的合格境内投资者募集资金并发起设立境外投资主体(“QDIE基金”)来作为境外投资的载体(QDIE基金可以采用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型基金、专户等形式)。根据《深圳QDIE试点办法》,合格境内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符合以下标准:

A.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机构投资者,

B.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的境内自然人等;同时,单个合格境内投资者认缴的出资应当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或等值外币)。

QDIE基金完成募集之后,QDIE机构应向联席会议申请进行境外投资主体的备案。联席会议同意QDIE基金备案的,将对QDIE机构出具的核准QDIE基金备案的正式函件,正式同意QDIE基金的备案并列明核准的外汇额度,并将此函抄送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外管局。后续,QDIE机构即可凭此函件进行境外投资主体设立(如需)和换汇对外投资。

《深圳QDIE试点办法》对QDIE基金可以投资的境外投资标的具体范围并无任何明确规定。由于无任何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根据市场上的一般理解,除《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明令禁止或限制的投资标的外,境外投资主体除可以对QDII现有的投资标的进行投资外,还可对境外非上市股权、境外基金(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和对冲基金)以及实物资产等其他标的资产进行投资。

提请注意

虽然实践中已经存在通过QDIE渠道成功换汇对外投资的先例,但据我们了解,自2015年年底起深圳已经全面暂停QDIE机构的审批和QDIE基金的备案工作,并已经收回此前已经授予首批QDIE机构但尚未被使用的外汇额度。目前就QDIE试点项目是否会重新启动、将于何时重新启动仍然没有定论。

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类QDII)

根据我们的了解,为探索和支持人民币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设立试点,探索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授权而批准的机构可以在境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由该国际投贷基金在境外设立子基金,从而实现资金出境的目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可根据《境外直接投资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将境内募集的人民币资金直接调拨给境外子基金。

云南省与东南亚国家的跨境合作,中国人民银行原则支持云南省人民政府在云南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在该项政策的支持下,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了若干机构在人民银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设立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并享受人民币资金直接出境的便利。

除了云南,中国人民银行也批准在上海设立了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按照市场化机制运作,探索优先采取人民币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和海外贷款业务,为国内企业海外投资并购提供商业化、市场化的操作平台及专业化的投融资综合服务,并以此推动人民币跨境流动。

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优势在于,由具有资格的发起人发起设立的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通道直接出境,无需再履行传统的境内机构境外投资备案手续和换汇手续,便利快捷。但其不足在于,根据人民银行的政策精神的指导,人民币国际投贷基金的用途有一定限制,应主要投资于境外的金融企业或金融产品或用于其他有指导性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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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计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