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经历了从2014年开始到2015年的跑路潮以后,终于在e租宝非法集资事件暴出的第20天迎来了新的时代。银监会在12月29日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这意味着P2P网贷将彻底进入监管时代。《办法》规定将对P2P管理试行“实行负面清单制”,禁止了“自融”等12条规则;重申了P2P的中介平台属性,同时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

十二个禁止、一个重申再加一个不得,彻底断送了P2P网贷平台至少十种以上的业务,更断送了很多P2P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的美梦。《办法》果真要无情的将所有P2P平台扼杀到其“魔爪”之下吗?恰恰相反,这一系列的规定是给P2P网贷行业立了一个规矩,此规矩正是为降低行业风险鼓励更多创新而来。一句话,《办法》的发布,会更好的促进行业发展,同时P2也将迎来整合时代。

将P2P平台划为信息中介 实则是为了降低行业风险

《办法》明确指出,P2P平台是信息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承担客观、真实、全面、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可能很多人会对P2P网贷行业担心,这种情况下P2P平台还能不能继续其原有业务呢?其实不然,对于P2P网贷这个主流的互联网金融方式,政府会大力支持与推进,但是更要保证该行业能健康的安全的发展。

将P2P平台划为信息中介,反而可以降低P2P网贷行业的风险。玖富创始人兼CEO孙雷认为:“由于我国个人征信体系还没有覆盖大部分人群,来自借款方的信用风险、平台自身的运营风险、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等都让P2P平台难以承受其重。

作为信息中介,用户的钱不经过平台,平台就不用承担过多的风险,能够有效减少挤兑、资金链断裂的问题,跑路平台、问题平台的出现自然就会减少,投资人的资金也会更加有保障。”显然,监管部门正是看透了这一点,才会在《办法》中对P2P平台进行重定义,实则也是为了保护更多的P2P平台,当然更是为了保护用户的财产安全。

禁止P2P平台从事证券业务 更多是为了鼓励行业创新

《办法》禁止P2P信息中介机构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并严格禁止P2P平台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信托产品或股票市场配资、股权众筹等业务。这个禁止名单禁止了P2P平台原本从事的很多业务,或者说是以前存在灰色地带的业务。这个规定看起来是让P2P平台无路可走,但在一定程度上是在倒逼的P2P们去探索更科学更低风险的新业务。其实,我们目前所见到的很多理财等业务都是这些平台将线下证券、金融理财等业务搬到了线上,这个行业本身是比较混乱的。

孙雷认为,《办法》的这两个“禁止”明确为P2P行业创新划出了红线:“证券业一直属于回报高但风险也大的投资产品,由于此前行业鱼龙混杂。一些民间金融机构借互联网金融之名进行营销,甚至是非法集资,或是一些不合规的P2P平台非法将投资者的资金用于投资股市、基金。这两者往往有一个共同的结果,会由于风险过高导致资金链断裂,发生挤兑。负面清单制的管理办法,会有助于解决这一问题。”

禁止P2P网贷发展线下业务 划清界限益于行业规范

对于《办法》中P2P的经营模式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很显然,这个规定是针对此前e租宝等打着P2P网贷金融旗号从事非法集资乃至传销的事件而特别“定制”的,并非是为了阻止网贷平台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战略。

当然,这条规定的确实对O2O模式的网贷平台带来了一些影响,不过对于合法正轨的P2P平台而言也算不了什么,与银行等支付机构跨界联合的业务模式相对已经比较成熟。无疑的是,将线上网贷与线下金融公司划清界限,对于规范行业以及恢复投资人信心是有足够帮助的。

在笔者看来,禁止P2P线下收单,其实是将P2P平台与线下的理财及财富管理公司划清界限,两者“分而治之”,能够降低整顿难度,从而更好的规范行业,使得投资者们能够更安全放心的投资理财。证监会方面并没有是线上线下“一刀切”的政策,表明监管机构对于网贷行业有充分的认知与理解,同时这也是行业所期盼的。整体来看,《办法》即有足够的监管力度,同时也有一定的灵活性。互联网金融有其特有的复杂性与多极性,用不同的《办法》来针对不同的细分领域,表明监管部门是想从治理与促进发展方便同时抓起。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没有硬性的强迫业内的某些不合法规的网贷平台立即关停,而是给了其18个月的过渡期以进行整顿。事实上,监管部门走的是市场管理路线,接下来的18个月整顿期也就是整个行业整合与洗牌的阶段。

整合与洗牌,这正是玖富孙雷的观点:“明年行业将迎来真正的洗牌,虚假问题平台将被彻底淘汰,而真正优秀的平台将真正变强大。未来行业内将会出现千亿甚至数千亿市值的企业。”其实,这也是监管部门想看到的。以此,《办法》看似残酷,实则是在为P2P的进一步发展铺路。

其实,我倒是不在意这个行业会发展成为几千亿市值,又或者出现多少独角兽公司。互联网金融本就为服务于企业服务于民而生,能够保障各方财产安全不受损失,就等于是赚钱了,不是吗?

【王吉伟,传统企业走出的自媒体人,专栏作者,评论人。关注电商、O2O、企业转型、互联网+、新媒体、大数据、智能家居、物联网等领域。 微信:mcjave,微信公号:王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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