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具有顶层设计性质的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要求“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我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我认为目前我国税收理论界并没有真正搞清楚什么是间接税、什么是直接税,下面是有关间接税和直接税划分的通常见诸于报端的报道: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的间接税占比达68%左右,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占比达25%左右,此外还有一些小税种。

从上述报道中,普遍的看法是:间接税主要是以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主体,而直接税主要是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但我认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一种间接税,而不是直接税,接下来我会给大家具体分析。

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同时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人不能或不便于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的这类纳税人,不仅在表面上有纳税义务,而且实际上也是税收承担者,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一致。

间接税,是指纳税义务人不是税收的实际负担人,纳税义务人能够用提高价格或提高收费标准等方法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别人的税种。属于间接税税收的纳税人,虽然表面上负有纳税义务,但是实际上已将自己的税款加于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上由消费者负担或用其他方式转嫁给别人,即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

为什么我认为企业所得税不属于直接税,而属于间接税?从本质上来讲,企业所得税是国家拥有企业25%干股所分配的利润,国家不是名义上的股东,当然不好意思说要分利润,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不走“利润分配”科目,而走“所得税费用”科目。企业所得税从根本上来讲是要转稼给最终消费者的,如果企业转稼不出去,企业就要亏损甚至倒闭,已经完成转嫁的企业所得税,性质就发生变化了,属于间接税的性质了。

为什么我认为个人所得税不属于直接税,而属于间接税?从本质上来讲,个人所得税就是国家也要拿点工资,也就是需要职工缴纳个税。企业代职工交个税时,国家不好意思直接说要拿工资,因此将“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换个马甲转为“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职工交纳的个税实际上都是由职工所在企业交纳的,全部属于企业的用工成本,它当然要打入到企业产品和服务的价格中去,最终也是要转稼给消费者的。这样,个人所得税还具有双重计征的特性,一方面,它已经从工资中扣除缴纳了,另一方面,消费者未来购买商品时,还得承担它转稼在价格中的个税。这可以算是我的一个重大发现,不但否定了个税属于直接税,而且还发现了它具有双重计征的特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一样是含在商品价格里面、税负能够转嫁给他人承担的那类税种。当你在商场里掏钱购物时,你看到的只是一个价格,实际上厂家或商家所转移在这件商品里的税款已经包含其中了。你去商店购买的任何东西的同时都在交税。

下面我再提出一个可能颠覆你三观的观点,我认为,目前我国开征的18个税种中除车辆购置税外都属于间接税,是不是有点太雷人。实际上,真不是我的观点雷人,而是我们对直接税和间接税的误区太大了、太根深蒂固了。大家先来看看这18个税种:属于法律的有3个: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属于暂行条例的有15个: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建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这18个税种除车辆购置税之外都属于可转稼的税种,而直接税与间接税的区别在于,它不可以转嫁,只能由交税者自己承担。在我国古代,人头税和土地税就属于直接税,目前具有直接税性质的属于车辆购置税以及未来在财产保有环节开征的房地产税以及遗产税。

这样,就有了这篇文章的标题《税制改革不应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兼论我国18个税种中除车辆购置税外都属于间接税》,因此,怎么可以说税制改革应以“提高直接税比重为目标”呢?

那么问题就来了,到底税制改革应以什么为目标呢?我认为,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形成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制结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要求。结合《决定》的相关内容,中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目标具体可以概括为:

1.完善立法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现在新的《预算法》和《立法法》均通过了,政府要新征任何税,要提高任何税种的税率,按《立法法》的规定都要经全国人大讨论并批准通过才能征。全国性的税种,不能你政府说征就征,你征税要得到纳税人代表及人大代表讨论并批准同意后,必须人大立法才能征。

2.稳定税负、促进税制结构优化: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通过“营改增”、消费税、资源税、环境税费改革促进税制结构优化,强化了税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

3.完善地方税体系与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结合税制改革,考虑税种属性,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调整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4.财政收支进一步公开、透明:税收如何花,必须接受民主监督,否则,任何征税都没有足够的道理。财政收支的公开、透明是现代民主制度的基石,更是中国税制体制改革的逻辑起点和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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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靖昊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