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宣传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一个很大误区,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错误地理解为将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这造成小微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工作中,不少税务机关没有正确理解,将所得减按50%,错误地理解为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造成小型微利企业少享受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例1:

甲制造型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4年度可弥补的亏损2万元,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20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先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再减按50%来计算。即该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2=18(万元),然后对应纳税所得额减按50%,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为18×50%×20%=1.8(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20万元减按50%计算,即20×50%=10(万元),再弥补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2万元,得出应纳税所得额8万元,则该公司的应纳税额=8×20%=1.6(万元)。

例2:

甲居民企业,资产总额50万元,从业人数20人,从事非国家限制与禁止的行业,2015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其中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按照错误的理解,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15万元,再将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减按50%计算,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应纳税额=15×50%×20%=1.5(万元)。

正确的理解是,该公司应先将2015年纳税调整后所得30万元减按50%计算,即30×50%=15(万元),再减涉及农业种植所得15万元,则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0,企业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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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马靖昊说会计微信公众号转自中国税务报